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通常覆盖整个小区的公共区域,在其未采取适当措施的情况下,以极端天气构成不可抗力,或者以个别业主不缴纳物业费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予其免责。

【案情介绍】刘某是某小区业主,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2024年5月的一天,刘某停在小区公共车位的车辆被旁侧树木倾倒砸损。刘某起诉并主张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未及时处理隐患树木、未设警示标志),要求赔偿修车损失。而物业辩称树木倾倒系6-9级大风所致(为不可抗力),且刘某未缴纳停车管理费,公司已尽维护责任,不应担责。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日当地气象局发布大风黄色预警,将有6-9级大风;物业公司有向小区业主收取停车费,有安排专人对小区内绿化树木进行修建、养护等管理,但未对事故发生处的树木进行加固等措施。法院最后判决物业公司限期支付刘某赔偿款275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针对本案情况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小区树木管理人,物业公司在气象部门已发布大风黄色预警的前提下,未对存在慢性病害的树木采取加固、警示等措施,且公司主张6-9级大风未达到可致树木拔起的狂风级别,不属于不可抗力,物业公司并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另外,物业公司作为全小区的管理单位,其服务对象为全体业主,刘某此前长期缴纳停车费,物业公司也持续向公共车位业主收费,其以个别业主暂时未缴纳停车费为由主张免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该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判决清晰划定了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边界: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人,其不能以未达不可抗力标准的极端天气或个别业主未缴停车费为由推卸侵权责任,必须切实履行对树木等公共设施的隐患排查、加固防范义务。这一裁判既督促物业公司主动筑牢小区安全防线,也为业主维护自身财产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彰显了《民法典》在平衡物业与业主权利义务、共建安全宜居小区方面的重要作用。(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稚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