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工解释(二)》第4条是建工实务中争议最大的条款之一。它直接回答了挂靠人能否"跳过"被挂靠企业,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的问题。答案取决于一个关键变量: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

一、发包人不知情:挂靠人不能直接主张

第4条第一款: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该合同直接约束自己和发包人为由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解读:发包人不知情时,挂靠人不能以"合同直接约束自己"为由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这纠正了旧规则空白下部分法院允许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做法。挂靠人只能先找被挂靠企业,再由被挂靠企业向发包人主张。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二、发包人知情:挂靠人可以直接主张,但程序上有特殊要求

第4条第二款: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就其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同意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发包人支付价款、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相关情况,判决发包人向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责任。

实务解读:发包人知情时,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但法院必须通知被挂靠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能只审理挂靠人和发包人两方。法院判决发包人向挂靠人承担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发包人已经支付了多少价款、挂靠人实际施工情况等因素,而非直接按合同约定全额支持。

三、新旧规则的核心变化

原建工解释(一)对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裁判尺度极不统一。部分法院参照实际施工人规则(建工解释(一)第43条)允许挂靠人直接起诉,部分法院严格坚持合同相对性不予支持。

新解释第4条首次以"发包人是否知情"为标准进行区分,填补了旧规则的空白,统一了裁判尺度。同时,该条与第3条、第6条形成体系:挂靠人先找被挂靠企业(第3条),发包人知情才能直接找发包人(第4条),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只能走代位权(第6、7条),三者共同构成了新解释对实际施工人权利路径的系统性重构。(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 唐稚易)